(2017)粤0606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8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木,男,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经典婚店工作,户籍地四川省兴文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莫军亮,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木及其辩护人莫军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6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木与前女友王某、王某的朋友即被害人杨某1三人在外吃过宵夜后一起回到王某的住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世界名贤阁1308房)。因被害人杨某1与王某睡在一张床上,当见到杨某1抱着王某时,被告人刘某木与杨某1发生争执,进而被告人刘某木持刀砍伤杨某1后逃离现场。当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1已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材料;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意见及告知书;搜查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户籍材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木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木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谅解书、收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木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木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滢芬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