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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珠娴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珠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08号罪犯罗珠娴,女,1986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珠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罗珠娴用诈骗所得款购买的房产和轿车予以追缴,拍卖所得归还被害人,继续追缴罗珠娴诈骗所得款人民币1449.43万元,扣除拍卖所得后,用于归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珠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珠娴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700元。本院认为,罪犯罗珠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珠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罗珠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珠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7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