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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温有娇、钟红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有娇,钟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温有娇,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钟红海,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文有娇与钟红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红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