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温有娇、钟红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有娇,钟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温有娇,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钟红海,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文有娇与钟红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红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