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兴旺、谢宇佳与杜玉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旺,谢宇佳,杜玉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宇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富。上诉人张兴旺、谢宇佳因与被上诉人杜玉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兴旺、谢宇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兴旺、谢宇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兴旺、谢宇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