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礼炬、刘衍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礼炬,刘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罗礼炬,男。被执行人刘衍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礼炬与被执行人刘衍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7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衍辉暂无履行能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 明审 判 员 李喜春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