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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艾成龙与汪嘉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成龙,汪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艾成龙,男,1990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汪嘉贵,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汪嘉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艾成龙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艾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