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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广玲与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玲,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02民初825号原告:杨广玲,女,汉族,1950年1月13日生,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金永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洪岗,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华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街。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树、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现金25000元,此次赔偿为一次性赔偿,此款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与被告同意和解协议生效后,原告不得再就此次购房向被告主张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和损失。三、被告在为原告办理房证的同时为原告开具购房款增值税发票。四、在调解书履行期间,被告不履行该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可按双方确认的违约金39637元的双倍申请强制执行。五、诉讼费890.91元,由被告承担,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以现金方式给付原告。六、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旭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