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何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675号申请人施某某,女,199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75年6月27日生,彝族,住址:昆明市广福路。申请人施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峰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