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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二全与张彦波、马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全,张彦波,马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594号原告:刘二全,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彦波,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被告:马礼,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李港监狱。原告刘二全与被告张彦波、马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二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宜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