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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丹东、韩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东,韩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431号原告:朱丹东,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韩均峰,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朱丹东为与被告韩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丹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丹东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丹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1元,减半收取2275.5元,由原告朱丹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