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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060杨岗与董路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岗,董路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060号原告:杨岗,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路路,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岗与被告董路路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