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060杨岗与董路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岗,董路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060号原告:杨岗,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路路,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岗与被告董路路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