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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639号原告:徐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冯某,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大良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