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童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童敏,鹰潭市敏达润滑油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58853-3,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磨仂洲。法定代表人黄飞跃,总经理。被执行人童敏,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鹰潭市敏达润滑油销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0567338-7,住所地上饶材料厂鹰潭料场堆。法定代表人童敏,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敏、鹰潭市敏达润滑油销售中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月执字第5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童敏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56号水云天小区2幢1001房(产权证号为HK××40)。2017年5月23日,李剑峡(身份证号)以19116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海口市丘海大道56号水云天小区2幢1001房(产权证号为17××40)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剑峡(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剑峡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剑峡(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