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育超与李亚伟、李建利陕西合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超,李亚伟,李建利,陕西合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616号原告李育超,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伟,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桂芝,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利,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桂芝,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合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20号凤城庭院小区*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6661263G。法定代表人胡永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育超与被告李亚伟、李建利,第三人陕西合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家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丽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育超的委托代理人冯涛,被告李亚伟、李建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桂芝,第三人合家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育超诉称,其与被告李亚伟、李建利均系凤城铭苑小区业主,2016年5月入住,2016年6月天然气开通。但4楼住户即被告、李亚伟、李建利关闭了天然气总阀,导致其及4楼以上住户无法使用天然气。另,被告李亚伟将其房屋阳台上的窗户砸了个门,直接通往三楼楼顶,拓宽了使用面积,给其及4楼以上住户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其将以上情况向第三人合家物业公司反映,第三人合家物业公司给二被告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但被告李亚伟、李建利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亚伟、李建利不得阻止天然气公司打开总阀,2、被告李亚伟将阳台窗户恢复至交房状态,3、被告李亚伟、李建利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亚伟辩称,天然气总阀安装在楼层外墙,其没有关闭天然气总阀;另外也没��将房屋阳台的窗户砸成门,只是将可以开关的半边窗户改成门的样子,没有破坏外墙,没有改变房屋原有结构,未给原告造成安全隐患,要求驳回原告李育超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建利辩称,天然气总阀安装在楼层外墙,其没有关闭天然气总阀,且原告李育超居住在1号楼2单元1002室,其居住在1号楼2单元404室,不受同一天然气总阀控制,原告李育超起诉的侵权与其没有必然关系;另外其也没有将房屋阳台的窗户砸成门,只是将可以开关的半边窗户改成门的样子,没有破坏外墙,没有改变房屋原有结构,未给原李育超造成安全隐患,要求驳回原告李育超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合家物业公司述称,同意原告李育超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凤城铭苑小区系西安市未央区高铁寨村拆迁安置小区,1号楼1-3层为商铺,原告李育超为1号楼2单元1002室、2504室业主,被告李亚伟为1号楼2单元402室业主,被告李建利为1号楼2单元404室业主,第三人合家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5月26日凤城铭苑小区首次通气点火,因被告李亚伟、李建利对燃气管道从其家中进入有争议,被告李亚伟、李建利私自关闭天然气引入管球阀造成02、04户型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天然气,业主报修后因被告李亚伟、李建利阻挠开启引入管球阀无法恢复供气。另,被告李亚伟在未改变原窗户大小的情况下,将客厅、厨房其中一扇窗户改为外开门样式,可通往商铺楼顶(平台)。现原告李育超以被告李亚伟、李建利的行为对其造成影响为由诉至我院。庭审中,原告李育超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李亚伟、李建利坚持答辩意见。庭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事实,有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天然气公司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亚伟、李建利阻止天然气公司开启引入管球阀导致原告李育超无法使用天然气,原告李育超要求排除妨害应予支持。被告李亚伟私自将窗户改成外开门样式不妥,但被告李亚伟在4楼、原告李育超房屋位于10楼,原告李育超无证据证明被告李亚伟的行为给其造成安全隐患,故原告李育超要求被告李亚伟将阳台窗户恢复原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伟、李建利不得阻挡天然气公司开启天然气引入管球阀。二、驳回原告李育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李育超已预交),由被告李亚伟、李建利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育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