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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秀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746号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柳条湖街25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该公司员工。被告:罗秀文。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