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殷志刚与白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刚,白福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342号原告殷志刚,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白福山,男,1966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殷志刚诉被告白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殷志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志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殷志刚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