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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国红与被执行人董恒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红,董恒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红,男,5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董恒毅,男,36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红与被执行人董恒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超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