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国红与被执行人董恒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红,董恒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红,男,5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董恒毅,男,36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红与被执行人董恒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超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