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苏敏、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苏敏,李星,许开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8号申请执行人廖苏敏,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木兰乡。被执行人李星,男,1997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许开煌,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执行廖苏敏与李星、许开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宗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