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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苏敏、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苏敏,李星,许开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8号申请执行人廖苏敏,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木兰乡。被执行人李星,男,1997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许开煌,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执行廖苏敏与李星、许开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智军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宗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