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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924号李学环与周鲁珍、陈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环,周鲁珍,陈婕,王道球,杜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学环,男,1947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鲁珍,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陈婕,曾用名陈艾荣,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道球,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杜宗梅,女,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学环与被执行人周鲁珍、陈婕、王道球、杜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一、周鲁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学环借款30万元。二、王道球、陈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鲁珍追偿。三、驳回李学环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周鲁珍负担。因被执行人周鲁珍、陈婕、王道球、杜宗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