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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贤章、欧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章,欧荷,张可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周贤章,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欧荷女,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可存,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周贤章与被执行人欧荷女、张可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荷女、张可存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周贤章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荷女、张可存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荷女、张可存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欧荷女、张可存尚应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90元、执行费29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欧荷女、张可存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贤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