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与曾宗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宗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王荣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太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吴运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宗贵,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野建司)和曾宗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万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春野建司撤回起诉。春野建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春野建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起诉和万隆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万隆公司同意春野建司撤回起诉,故本院对万隆公司撤回上诉和春野建司撤回起诉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重庆市万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春野建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万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中林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