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小弟水泥店与黄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小弟水泥店,黄昊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062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弟水泥店,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沈店村。经营者:徐作有,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盛贞,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昊飞,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弟水泥店诉被告黄昊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弟水泥店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弟水泥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弟水泥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弟水泥店负担。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江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