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王红莲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王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09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66430。法定代表人:陈伟。被执行人:王红莲,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红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红莲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王红莲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红莲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继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