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支行与余某、徐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东路支行,余某,徐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东路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刘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某,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东路支行与余某、徐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某书余某、徐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东路支行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40202.14元。某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东路支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某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7、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余某、徐州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等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某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