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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人的、何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337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何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205058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云山镇前曲戈庄村340号。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何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忠富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6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2日20时30分许,李丰富(另案起诉)醉酒驾驶鲁BJ50**号小型轿车(载何某)沿309国道平度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309国道225KM+300M处,因观察不周,与翟海滨驾驶超出核定载质量的鲁V793**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何某受伤。肇事后,李丰富弃车逃逸。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丰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翟海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案发时李丰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被告人何某在明知李丰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受李丰富指使冒充肇事者于2017年3月15日在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虚假供述。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何某经电话传唤到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该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