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聂磊与安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磊,安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25号原告:聂磊,男,汉族,1994年6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安举民,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聂磊诉被告安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聂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聂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聂磊负担。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翟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