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廷利、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利,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080号原告:王廷利。原告: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毅。原告王廷利、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廷利、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利、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利、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廷利、榆林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