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石油分公司与唐邦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石油分公司,唐邦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初11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石油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秋,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邦华,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邹容路153号邹容广场10楼。法定代表人:曾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继谋,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唐邦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石油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唐邦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普洱石油分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唐邦华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吴成飞审 判 员 刘 妍人民陪审员 熊亚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