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刘勇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刘勇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10号。负责人:闫志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勇钢,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勇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