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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德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与邱平兴、熊国钢、张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德森建筑机具租赁站,邱平兴,熊国钢,张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065号原告:都江堰市德森建筑机具租赁站,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理人:王德军,系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邱平兴,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熊国钢,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告:张波,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德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邱平兴、熊国钢、张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市德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7年6月1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邱平兴、熊国钢、张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德森建筑机具租赁站对被告邱平兴、熊国钢、张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德森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德森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小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