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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朝纪、靳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原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朝纪,靳书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6850号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原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BRIANPHILIPWILLIAMS,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王朝纪,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被告靳书琴,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本案在审理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朝纪、靳书琴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王朝纪、靳书琴已于2017年5月31日清偿涉案所有欠款,原告念及两名被告拖欠汽车贷款系事出有因,并非恶意拖欠,现已将所有欠款归还于原告,原告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0元,由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诵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