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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智与张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智,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冯智,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张厚,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现羁押于湖南省攸县网岭监狱六监区。冯智与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申请执行人实际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5)株县法民一初第7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