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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耀鹏与林志亮、林亚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鹏,林志亮,林亚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614号原告:林耀鹏,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志亮,男,汉族,1987年1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亚捷,男,汉族,1988年5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鹏与被告林志亮、林亚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耀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耀鹏撤回对被告林志亮、林亚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耀鹏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