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淮南市朝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淮南市朝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256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某某,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朝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云景华城三楼,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淮南市朝阳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