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勇强与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强,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3297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强,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之10(自编)。法定代表人:方彦秋,职务:董事长。关于李勇强与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433312元给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依法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在诉讼阶段已被查封。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5号上雅君庭1栋1901房、1902房及3栋201房,306房进行拍卖,但因上述房产已办理了抵押手续,需进一步查明上述房地的抵押情况才能继续进行评估拍卖,故上述房产暂不能评估拍卖。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2433312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2433312元,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3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李绍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