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朗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伟思盛鞋服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朗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伟思盛鞋服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3805号 原告:晋江朗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廖九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伟思盛鞋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庄梅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晋江朗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伟思盛鞋服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晋江朗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朗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85元,减半收取2092.5元,由原告晋江朗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许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