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文武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武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03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武,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武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4月至2017年1月初,徐开龙雇佣被告人张文武为管理人员并组织工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霞浯南区182号真龙纸袋厂厂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纸袋。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查获假冒的匡某、阿迪达斯、耐克、纽巴伦、彪马、乔丹标识的纸袋共计148200个。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武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是从犯,建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文武对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4月至2017年1月初,徐某龙(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张文武为管理人员并组织工人在晋江市西园街道霞浯南区182号真龙纸袋厂厂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纸袋。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查获假冒的匡某标识纸袋2800个、阿迪达斯标识(大兰)纸袋40000个、阿迪达斯标识(小兰)纸袋16200个、阿迪达斯标识(小小)纸袋8000个、小阿迪达斯标识纸袋13500个、阿迪达斯标识(黑)纸袋4500个、新小阿迪达斯标识纸袋1200个、耐克标识(大白)纸袋15400个、耐克标识(小白)纸袋7000个、大耐克标识纸袋8000个、小耐克标识(黑)纸袋1000个、小耐克标识纸袋16500个、纽巴伦标识纸袋10000个(包括黑色7000个、白色1000个、红色2000个)、彪马标识纸袋600个、乔丹标识纸袋3500个,共计148200个纸袋,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文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吴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初,其将霞浯南区182号房子租给徐某龙,到2016年初他说要做纸袋,但其不清楚具体情况;并辨认徐某龙。2.证人王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从2016年5月开始在徐某龙开办的纸袋厂里上班,张文武平时也是一样制作纸袋,徐某龙在12月26日回老家后就叫张文武帮忙记录生产数量;并辨认被告人张文武,辨认徐某龙。3.证人彭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从2016年4月开始在徐某龙开办的纸袋厂里上班,张文武平时也是一样制作纸袋,徐某龙在12月26日回老家后就叫张文武帮忙记录生产数量;并辨认被告人张文武,辨认徐某龙。4.证人赵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从2016年5月开始在徐某龙开办的纸袋厂里上班,张文武平时也是一样制作纸袋,徐某龙在12月26日回老家后就叫张文武平时要看着工人做事,要做袋子,还要保证纸袋质量;并辨认被告人张文武,辨认徐某龙。5.证人陈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从2016年4月开始在纸袋厂里上班,老板姓徐,张文武平时也是一样制作纸袋,徐老板在12月26日回老家后就叫张文武负责工人的计件及管理;并辨认被告人张文武,辨认徐某龙即徐老板。6.证人朱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朋友张文武在霞浯南区182号纸袋加工厂内负责管理,平时还兼职自己做点工;并辨认被告人张文武。7.营业执照、委托书、鉴定证明及未授权证明、鉴定书、证明、公证书、商标注册材料等,证实被侵权产品的商标注册情况及扣押产品系假冒产品等。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扣押情况。9.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证实抓获(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10.被告人张文武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供述其自2016年3月开始在真龙纸袋厂上班,老板是徐某龙,上班差不多一星期时老板让其做车间主任和管理,主要就是等老板采购来原材料纸皮后把纸皮分发给工人生产,其自己也有做纸袋,到12月26日老板回老家就让其对工人制作的纸袋进行计数;其做纸袋的工资与其他工人一样,另外老板按工人人数每人100元算做其做车间主任、管理的工资;并辨认徐某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武伙同他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文武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武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假冒匡威标识纸袋2800个、阿迪达斯标识(大兰)纸袋40000个、阿迪达斯标识(小兰)纸袋16200个、阿迪达斯标识(小小)纸袋8000个、小阿迪达斯标识纸袋13500个、阿迪达斯标识(黑)纸袋4500个、新小阿迪达斯标识纸袋1200个、耐克标识(大白)纸袋15400个、耐克标识(小白)纸袋7000个、大耐克标识纸袋8000个、小耐克标识(黑)纸袋1000个、小耐克标识纸袋16500个、纽巴伦标识纸袋10000个(包括黑色7000个、白色1000个、红色2000个)、彪马标识纸袋600个、乔丹标识纸袋3500个,共计148200个纸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雁平审 判 员 吴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礼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速 录 员 张建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