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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田会文诉罗成新民间借贷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会文,罗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田会文,男,汉族,1963年2月2日生,陕西省眉县人,甘肃省某厂员工,住该单位。被执行人罗成新,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生,陕西省千阳县人,住宝鸡市千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再15号及(2016)陕03民终16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田会文诉罗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二审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申请人田会文借款300000元,应付利息23925元,承担受理费5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承担执行费48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成新银行存款333745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