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卫珂与崔红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珂,崔红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民初1337号原告:李卫珂,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魏县人,。被告:崔红彐,女,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人,。原告李卫珂与被告崔红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红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卫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的借款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借原告9000元。2017年2月26日原告用支付宝给被告转账4000元,2017年2月27日依同等方式给被告转账5000,共计9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找其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崔红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向原告借款9000元,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给被告中国邮政银行62×××07账户转账4000元,2017年2月27日原告以同等方式给被告转账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转账9000元,双方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在原告催告后应当及时返还借款,故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红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卫珂借款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崔红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王全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