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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斌与被执行人王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王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401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斌,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壮族,辽宁省盘锦市人,辽河石油勘探局储供中心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津,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锦州采油厂采油作业四区工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斌与被执行人王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辽7401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单位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保留被执行人王津的工资收入800元作为其生活费用,其余应发放的工资和奖金收入全部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 元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