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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宝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宝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29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宝山,男,1947年4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临夏市,身份号码×××。上诉人马宝山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7)甘2901民初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马宝山上诉请求:在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马洒力海诈骗一案期间,上诉人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归还其欠款的民事诉状后,既未通知上诉人参加诉讼,也未就上诉人财产进行任何处理,仅告知上诉人对欠款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上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所以临夏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临夏市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宝山提出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废止使用,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马宝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东麟审 判 员  袁 胜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