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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余福清与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福清,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余福清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余福清与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旅游管理有限���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