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天胜、李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胜,李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天胜,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李剑华,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胜与被执行人李剑华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000元,已经执行到位金额6000元,尚有标的金额1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剑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天胜与被执行人李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盘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