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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耿朝晖、马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朝晖,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81-1号申请执行人耿朝晖,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马林,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耿朝晖与被执行人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8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马林的银行存款15300元(扣转执行费2350元,余款129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耿朝晖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