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琰、储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琰,储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800号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雅居商务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吴腊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张琰,女,1977年2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储韵华,女,1952年8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琰、储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