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施某1、施某2等与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1,施某2,施某3,钱某1,钱某2,钱某3,褚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22号原告:施某1,女,194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施某2,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施某3,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钱某1,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钱某2,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钱某3,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褚某某,女,192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七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被告:刘某某,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施某1、施某2、施某3、钱某1、钱某2、钱某3、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美芳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