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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禹清真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清真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4刑初2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禹清真,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于宁夏泾源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泾源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2月2日被泾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2月8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以被告人禹清真涉嫌犯放火罪(未遂)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泾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源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海燕,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清真犯放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清真及其辩护人吴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禹清真因与被害人丁某甲的感情纠纷,于2017年2月2日06时许,携带大量汽油(一大桶、四小瓶)、打火机,刀斧等作案工具,来到泾源县水保站家属楼下,从事先准备好的铁质梯子上爬至被害人丁某甲家(二楼)卧室窗外,推开窗户进入被害人家小卧室,被告人禹清真拿出一小瓶汽油喝了一部分后在室内进行泼洒,并掏出打火机,被睡在小卧室的被害人丁某甲的侄女丁某乙发现。丁某乙喊来睡在隔壁卧室的被害人丁某甲的丈夫马某甲,马某甲与随后赶来的丁某甲合力将被告人禹清真压在床上控制住,并夺取其手中所拿的装有汽油的瓶子和准备点火的打火机,打电话叫来杨某某帮助控制被告人禹清真,随后马某甲打电话报警。泾源县公安局香水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禹清真带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禹清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禹清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禹清真判处有期徒刑,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之间量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禹清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方面辩解其进入被害人家中没有泼洒汽油,外洒的汽油是被害人在夺取其手中汽油瓶的时候洒出去的,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禹清真携带汽油、打火机进入受害人家中,本意是为了自杀、自残,其是否具有以放火方式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当场准备点火的证据不足,是否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量刑方面:1.被告人禹清真如果构成犯罪属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配合抓捕工作,基本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接受法律的处罚。建议法庭结合上述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禹清真判处有期徒刑,在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禹清真因与被害人丁某甲的感情纠纷,于2017年2月2日06时许,携带大量汽油(一大桶、四小瓶)、打火机、刀斧等作案工具,来到泾源县水保站家属楼下,从事先准备好的铁质梯子上爬至被害人丁某甲家(二楼)卧室窗外,推开窗户,被睡在小卧室的被害人丁某甲的侄女丁某乙发现,被告人禹清真进入被害人家小卧室后拿出一小瓶汽油喝了一部分并掏出打火机,丁某乙喊来睡在隔壁卧室的被害人丁某甲的丈夫马某甲,马某甲与随后赶来的丁某甲合力将被告人禹清真压在床上控制住,并夺取其手中所拿的装有汽油的瓶子和准备点火的打火机,在夺取的过程中,剩余汽油洒落在卧室的床上、地板上等地方。随后马某甲让其女儿打电话叫来杨某某帮助控制被告人禹清真,马某甲打电话报警。泾源县公安局香水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禹清真带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面部特征,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2月2日6时59分,马某甲打电话报警称其家中进了个小偷,泾源县公安局经出警了解系泾源县兴盛乡禹清真携带汽油等物品撬开马某甲家窗户爬进去,将汽油泼洒要点燃,民警将被告人禹清真传唤带离现场,并立案的事实;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禹清真指认扣押物品照片,证明泾源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所持有的作案工具疑似汽油、打火机、盛装汽油的油桶、饮料瓶、刀斧、背包、梯子及其被告人禹清真作案时所穿保暖衬衣、裤子等物品进行扣押,被告人对所扣押物品进行指认的事实;4.称量笔录,证明泾源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对被告人所持有的汽油疑似物进行称量共计11005毫升的事实;5.提取笔录,证明为确认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汽油疑似物成分,对被告人禹清真持有的汽油疑似物进行取样提取以备检验的事实;6.辨认现场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禹清真辨认其于2017年2月2日携带汽油等物品作案的现场位于泾源县和平巷水保站家属楼被害人丁某甲家卧室,并指认作案现场的事实;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照片,证明马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白色男士背心一件,证明案发时其所穿衣服;提供2017年2月4日泾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用于证明其左胸部软组织损伤、皮肤擦伤的事实��证人丁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自拍案发现场照片三张,案发时所穿睡衣一件,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案发时所穿的衣服;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丁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与禹清真达成的协议一份,证明2017年1月23日被害人丁某甲与禹清真达成协议,丁某甲支付禹清真5万元,与禹清真断绝一切关系和联系的事实;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禹清真向公安机关提供出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禹清真于2017年2月2日至2月8日在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急性胃粘膜病变伴出血、汽油中毒、灭鼠药中毒、外伤性鼓膜穿孔的事实;10.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一份,证明现场提取的白色塑料桶内、绿茶瓶、冰糖雪梨瓶、2瓶茶兀瓶内液体中均检出汽油成分;现场提取的女士睡衣、背心、保暖衬衣、裤子、床单、被子中均未检出汽油残留成分的事实;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细貌、方位、周边环境;12.物证梯子一架、刀斧一把、白色塑料桶一个、绿茶瓶一个、冰糖雪梨瓶一个、茶兀瓶二个、迷彩背包一个、打火机四个,证明被告人禹清真于2017年2月2日到被害人家作案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的事实;13.证人丁某乙证言,证明2017年2月2日凌晨6时许,其在泾源县水保站家属楼其姑姑丁某甲家小卧室床上躺着玩手机,听见有人撬窗户,以为是贼进来了,其将灯打开,从卧室往出跑并大声喊:”有人进来了”,其看见有一个男人在窗台上蹲着,手里拿着东西在往其睡的��上洒,其往出跑的过程中感觉其所穿的睡衣背部被洒上东西,那男人进入卧室在地上乱洒东西,其姑父马某甲就扑过去将那个男人推坐在床上,其姑姑丁某甲也进来一起将那男人控制住,将那男人手里的打火机夺掉,从男人背的背包里抢来一桶汽油、一把斧头递到其手里,其放在了客厅,在此过程中其妹妹给其姨夫打电话,其姨夫到现场后将那男人控制住,其姑父马某甲打电话报警,后警察来将那男子带离现场的事实;1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日6时其正在家中睡觉,马某甲的女儿给其打电话说有人从她家窗子进来了,让其赶紧过来,其立马开车前往马某甲家中,到马某甲家中闻见一股强烈的汽油味,看见马某甲和丁某甲将禹清真压在床上,卧室门口附近放着一白色塑料桶和两个饮料瓶,地上有汽油、两个打火机和一件衣服、一个���彩背包、一把刀斧,其就将禹清真控制住让马某甲报警,禹清真说你要是报警我出来后就灭你们全家并且强烈的反抗,马某甲就用拳头从禹清真的脸上打了两拳,后民警来将禹清真控制并带离现场的事实;15.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其丈夫禹清真与丁某甲两人在一起勾搭,其丈夫一直对其隐瞒,一次其发现其丈夫禹清真与丁某甲在约会,其拍了三张照片,后又删了。丁某甲为了再不和禹清真交往,不让禹清真纠缠自己,自愿支付禹清真5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其没有威胁过马某甲和丁某甲的事实;16.证人马某丙、赫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日6时59分其正在值班,接到市局110指令称泾源县水保站家属楼2-2左手家进了小偷,其回拨了电话后就到水保站家属楼处警,进入马某甲家中闻到了一股浓烈的汽油味,进入到房间��里边右手的一个小卧室,汽油味更加刺鼻,其看见马某甲和杨某某将禹清真控制在床上,马某甲抓着禹清真的手对其说:这个人从我们家窗子爬进来手里还拿着汽油在泼洒,并且还拿着打火机。其就把禹清真控制住给戴上手铐,马某甲拿着两个打火机给赫某某,赫某某让放着别动,该卧室的床单上、被子上有湿点,丁某甲侄女丁某乙的睡衣背部也发现了湿点,在禹清真的棕色皮衣上也发现了湿点,不过都不多,卧室门口还放着一个迷彩背包,还有一个白颜色塑料桶,内有汽油,一个中型绿茶饮料瓶,内有汽油,两个茶兀饮料瓶一个空瓶,一个装有汽油,其简单的对禹清真和马某甲进行了询问就将禹清真带回所内进行进一步调查,在所内对禹清真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从禹清真穿的裤子左右两个口袋内分别发现了两个打火机,对禹清真进行简单的口头询问,禹清真说携带汽油搭梯子进入马某甲家为的是能够和丁某甲死在一起的事实;17.被害人丁某甲陈述,证明2017年2月2日6时,其在家中睡觉,听见其侄女丁某乙大声喊:”有人”其以为家里进贼了,其穿着睡衣跑到其侄女睡的卧室,闻到了很刺鼻的汽油味,其看见其丈夫马某甲两个手抓着禹清真的右手在床边撕扯,禹清真左手拿着饮料瓶在向卧室乱洒液体,其和其丈夫将禹清真按倒在床上,将禹清真手里的打火机夺了,搜出禹清真腰部一把刀斧,将禹清真背的一迷彩背包及衣服脱下,其对其女儿和侄女说让打电话叫杨某某,杨某某来了后将禹清真控制住,其丈夫就报警的事实;18.被害人马某甲证言,证明2017年2月2日6时30分左右,其在家中睡觉,听见其侄女丁某乙大声喊,屋里进来人了,其跑到丁某乙的小卧室,灯亮着,屋内有一股强烈的汽油味,一股液体向其脸上身上喷洒过来,距离其一米床边站着一男子,双手举起差不多到头部,左手拿着一个瓶子在洒汽油,右手拿着一个打火机,其就一下扑过去将该男子右手抓住,同时用身体及左肘部将该男子压倒在床上,夺下该男子手中的打火机,其妻子丁某甲和侄女丁某乙也进来,丁某甲压在该男子的身体左边和其一起控制该男子,后丁某甲又从该男子的上衣左侧外衣口袋里搜到一个打火机,其让丁某乙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来后帮着压住该男子并让其报警,其就报警,该男子挣扎,其就朝该男子眉骨处打了两拳,后警察来将该男子带离现场的事实;19.被告人禹清真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爱丁某甲与丁某甲交往了三年,期间被其老婆发现,后丁某甲就把其手机号码、微信等所有的联系方式都设置了,其联系不上丁某甲,丁某甲决定和其分手给其5万元并和其签订了协议,协议的内容就是以后再不来往、不联系,其把5万元拿上后心理一直不平衡,放不下丁某甲,天天想丁某甲,其家人说让其死在丁某甲跟前去,其为了丁某甲喝了三次老鼠药,吃不下饭,睡不着觉。2017年2月2日6时许,其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打火机放在一个背包内,还在上衣口袋内装了一小瓶汽油,把这些东西拿上后,其开着车来到了水保站家属楼,将事先藏在水保站家属楼对面的梯子拿上到水保站家属楼丁某甲家楼下把梯子搭好,其背着装有汽油的背包,从梯子上到二楼,其把窗子推开,卧室的灯亮了,然后就从窗子进入到卧室里面,床上的一个女子起来从卧室跑到客厅喊了一声,其就喊了一声丁某甲的名字,其看见马某甲过来了,其就把上衣口袋的汽油拿出来往嘴里倒,其喝了一大半就被马某甲和丁���甲按倒在地上,马某甲把杨某某叫来,他们两个把其从脸上打了几拳,最后马某甲打电话报警,其拿着汽油、打火机到丁某甲家就是为了证明其能当着丁某甲的面为她而死,用汽油把自己烧死的事实;20.审讯光盘一张,证明案发侦查人员审讯被告人禹清真的过程。以上1-12、14-17、19-20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13.18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部分内容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清真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企图以自焚方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未遂),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禹清真犯放火罪(未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禹清真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禹清真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禹清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解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禹清真本意是为了自杀、自残,是否具有以放火方式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当场准备点火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因被告人禹清真携带汽油、打火机进入他人住宅企图以自焚方式自杀,客观上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禹清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成立,本院���以采纳,但其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禹清真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禹清真犯放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八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四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背包一个,打火机四个,刀斧一把,梯子一架,油桶一个,汽油11005毫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世琴人民陪审员  赫万廷人民陪审员  李国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