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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向敏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敏,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367号原告:向敏,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玉,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保磊,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向敏与被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缓交),由原告向敏承担。审判员  汪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