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7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108号丰臣国际广场内百货区1号楼601-603。负责人陈伟煌,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煌,该公司董事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知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18200元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963元,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1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60元,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34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冻结金额有数百万元,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在本案执行前已转让给他人。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知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蔡剑群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