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振飞与曹福刚、谭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飞,曹福刚,谭伟龙,栾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672号原告:李振飞,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曹福刚,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谭伟龙,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栾福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飞撤回对被告曹福刚、谭伟龙、栾福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诉讼保全费2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