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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振飞与曹福刚、谭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飞,曹福刚,谭伟龙,栾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672号原告:李振飞,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曹福刚,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谭伟龙,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栾福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飞撤回对被告曹福刚、谭伟龙、栾福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诉讼保全费2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